人事部关于对江苏省人事局
《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复函
(1991年4月12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苏人[199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
十条关于“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机构搬迁、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动干部应随带的配偶是全民所有年工人,或成批调动干部而牵涉到应该随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经调入地区主管人事部门批准抄送劳动部门备案后,可与所调干部一并办理调动手续。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