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关于对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复函

人事部关于对江苏省人事局
 《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复函
 (1991年4月12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苏人[199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十条关于“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机构搬迁、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动干部应随带的配偶是全民所有年工人,或成批调动干部而牵涉到应该随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经调入地区主管人事部门批准抄送劳动部门备案后,可与所调干部一并办理调动手续。特此函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