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劳动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
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4年12月30日)
一九六三年国家体委曾就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提过一些意见,经内务部、劳动部研究同意后,由体委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以(63)体干字175号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尚未执行,为了利于今后工作,更好的解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特再予通知,请依照执行。
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摘录)
一、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与国家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以后在分配工作或复学、升学时的生活待遇等,均应根据国家对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正式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作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对归国华侨的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根据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