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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聘任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关于聘任国务院参事、
 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1988年11月10日)


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
  你们送来拟报国务院审批的《关于国务院参事由任命制改为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的条件及聘任手续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务院参事的职务等级和待遇问题,建议修改为:“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出台之前,国务院参事暂按正、副司(局)长在工资标准执行,个别的也高于正司(局)长的标准。其中,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仍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关于国务院参事单列编制问题,根据《国务院参事室“三定”方案》的规定,新聘参事(包括在在职和非在职),应由国务院参事室单列编制,不能由本人原所在单位单列编制(具体意见已改在原稿上,原稿略)。
  三、关于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的聘任手续问题,一九八六年中央文史研究馆曾向国务院呈报过《关于恢复对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发给聘任书的请示》,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干(1986)31号文对请示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馆员由文史研究馆自己聘任。对此,我们意见,聘任的具体程序和手续,请与国务院机关人事局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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