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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监察部关于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1988年9月29日)


  为便于金融系统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金融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对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以下简称金融监察局)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专业总行、司)及其监察室的工作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导关系
  金融监察局既是国家监察部的派出机构,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局,受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另设机构,监察工作由金副监察局承担。
  金融监察局受监察部委托,会同各专业总行、司对其监察室的监察业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由监察部发给有关文件,参加监察部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
  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任免由各总行、总公司提名,在主报监察部的同时抄报金副监察局,由监察部听取金融监察局的意见,审查同意后,由各专业总行、司任免。
  三、监察对象
  金融系统副部级以上干部为监察部的对象。
  金融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由总行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行长、副行长,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行长;各专业总行、司的副行长、副总经理。
  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总行、总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行、总公司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行长、副行长和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行长、分公司的经理。
  四、案件查处
  对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审议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
  人民银行总行及其系统正、副司局级干部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报人民银行决定立案,报监察部备案。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处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决定,重大案件向监察部备案。
  各专业总行、司副行长、副总经理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报监察部决定立案,报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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