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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4 ____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Ⅱ
汇总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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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输电事故率 │ 变电事故率 │ 10kV供电可靠率 │ 人身重伤率 │系统│电力│系统│死亡│特大│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频率│系统│事故│人数│、重├──┬──┼──┬──┬──┤
│ │输电│线│事故率│变电│主变│事故率│用户│统计│供电│重伤│本年│重伤│合格│中枢│次数│ │大事│本年│本年│损失│负伤│人身│
│ │事故│路│ │事故│压器│ │平均│期间│可靠│人数│度平│率 │率 │点电│ │ │故次│度最│创百│工作│人数│负伤│
│ │次数│百│ │次数│台数│ │停电│时间│率 │ │均职│ │ │压合│ │ │数 │高安│日安│日累│ │严重│
│ │ │公│ │ │ │ │时间│ │ │ │工人│ │ │格率│ │ │ │全记│全记│计折│ │度 │
│ │ │里│[次/( │ │ │[次/( │ │ │ │ │数 │ │ │ │ │ │ │录 │录个│算 │ │(工 │
│ │ │数│百公里│ │ │台·年│ │ │ │ │ │ │ │ │ │ │ │ │数 │(工 │ │日/ │
│单位 │(次)│ │·年)]│(次)│(台)│)] │(h) │(h) │(%) │(人)│(人)│(‰)│(%) │(%) │(次)│(人)│(次)│(天)│(个)│日) │(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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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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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本表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2.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规程释义
目次
1 总则
2 事故
3 障碍
4 事故调查
5 统计报告
6 安全考核
1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会,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1.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释义】本条阐明了本规程制定目的。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是指在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设备、规章制定、技术标准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电网结构合理,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到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都有健全的保证安全和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4)各单位都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5)能及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反馈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信息作为提高安全、质量的主要依据,并及时改进。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管理各阶段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各个环节的经验教训,采取措施,为提高安全水平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释义】本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分析的指导思想、态度、要求和方法。
查明事故的原因是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的基本条件。
电业部门各级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全体职工都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析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为了确保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各单位应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对弄虚作假,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均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待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释义】本条强调各级领导,都应负责贯彻并带头执行本规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要赋予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的职权,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
本条所称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主要是指不能降低事故性质的标准和把该定事故的不定事故,放松安全考核等。各级领导只有贯彻本规程的责任,没有降低事故定性标准的权力。
本条阐明保证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行政正职的事,也不仅是安监部门的事。要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各个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各自分工的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
本条对安监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安监人员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有权利和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释义】本条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形势下,总结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实践,并吸取广大基层单位意见见后提出的一个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它的主要含义为:
1)发供电单位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应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企业(设计院、制造厂、施工安装企业、调试单位、集中检修单位等)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它们在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事故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要求它们提出技术改进方案、措施,为抢修提供方便等,并商定完成期限,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则应视发供电单位本身对事故有无责任进行合理的安全考核。
2)本规程主要考虑到新投产的发供电设备技术复杂,系统庞大,其设计、产品制造、施工安装和检修中的质量问题多数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会暴露;另一方面,发供电单位也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维护消缺、检测试验、大小修以及事故的发生才能逐步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设备。因此,各发供电单位在设备器材的订货、基建工程的发包、设备调试、设备外包检修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提出有限追溯的具体内容,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规程所称集中检修单位是指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修单位。单独核算的单位不属独立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