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户系双线路供电,其中一条线路断路器跳闸后,另一条线路能承担用户全部负荷,但由于用户内部自投装置切换不成功,而造成对用户少送电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3.1.3.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跳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释义】线路故障大多数是瞬时性的,多年的实践证明,装上自动重合闸后,大大提高了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因此,本条规定的线路发生故障后,断路器的跳闸,如自动重合成功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3min强送成功定为一类障碍是指由于电力设备扩容后部分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一时又无法增容;或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后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本条不包括重合闸装置因本身故障退出运行和没有安装重合闸装置的线路。
3.1.3.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规定执行。
3.2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
4 事故调查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释义】本条主要是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令《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劳动部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的。
对本规程中2.3.1.1条和2.3.1.2条以外的特大事故,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释义】本条中的企业主管部门系指地区或地设区的市供电局(不含县级市供电局)和省电力局直属一级的发电厂、基建单位。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释义】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顺利进行事故调查,因此规定与所发生事故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不参加事故调查组:
1)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
3)与本次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故公正分析处理的。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特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时尺寸。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章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释义】本条中的“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等)。如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故障隐患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误操作、违章操作、监视调整不当;物体存放不当;工作中忽视安全,对设备维护不当,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等。
本条中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以外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如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上有缺陷或有隐患,教育培训不够,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力等。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