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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2)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极。
  【释义】本条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本条中的“次要责任”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本条中的“扩大责任”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本条中的“领导责任”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事故责任者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本人申诉材料附于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同时上报。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释义】本条所述的追查事故责任,还应体现有限追溯,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电力工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因为电力生产阶段发生的事故不仅要追究生产单位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本条中所述各有关方面的责任。追溯期一般是有限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生产单位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有限追溯期应当是一个适当的、合理的、能促进包括发供电单位在内的各有关方面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期限,一般以合同保证期内为限,如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设备投产后2年为限。
  新发供电设备发生事故后,无论是在有限追溯期之内或之外,均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各方面原因并追查有关单位责任。在有限追溯期外发生的事故,即使是由于本条中所述发供电单位以外有关方面原因造成和扩大事故的,发供电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执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释义】按照本规程规定已明确构成事故者,如果有关人员有意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甚至嫁祸于人;或者单位领导人明知已构成事故,不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不定为事故等,即构成隐瞒事故。对隐瞒事故的行为,应追究责任,除补报事故外,对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事故单位应另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完成期限等。事故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1)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在企业职工中公布批复意见;
  2)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组织防止事故对策的实施;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5 统计报告
  5.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负责填报各类报告、报表的基层单位。
  本条所称网调调度机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网的调度机构;省调调度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网调度机构。
  本条所称水电施工项目单位是指水电施工企业下属的单独核算单位。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 统计报表种类
  5.2.1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附录B表B1~B3)。
  【释义】关于人身事故报表的填报:
  1)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和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和各类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按月报送A表,并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后作出No表,送同级劳动部门.考虑到电业部门和劳动部门的需要,为减轻基层企业的填报工作,特设计《人身伤亡事故报告》(附录B表n),通过1次性输入,由计算机处理数据后,根据需要,直接输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附录B表B4、BS),此综合报表可作为基层企业的A表,也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部门的B1、B2表。同时,考虑到电力生产的特点,通过(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详尽的基础数据处理,由计算机输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t(附录B表B6),对人身事故类别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制定反事故措施。
  2)为做到规范化,《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绝大多数栏目采用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的相关的标准,并编人本规程的《填报手册》(另发)中。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以下均简称《设备事故报告》。
  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
  【释义】附录B只是对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按顺序作了规定。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4~B10)。
  【释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发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分别填入上述报表。对发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基层填报单位要按机组容量或电压等级分类上报,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则要分别按机组容量、电压等级和单位分类分别汇总上报。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11~B14)。
  5.3 《事故报告》
  5.3.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不合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 发生5.3.l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一类障碍)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
  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释义】电管局在审阅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来的各类《事故报告》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修改要求,若当月来不及修正时,必须于下月修正补报,下同。
  5.3.4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第5天内报出。
  5.4 《事故调查报告书)
  5.4.1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1)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释义】本条中所称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主要是指包括影响范围较大的自然灾害、全厂停电、系统稳定破坏与瓦解造成的较大面积停电事故等。
  5.4.2 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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