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1991年12月16日 人专发[1991]14号)
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__等__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