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9日 [84]司发公字第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经业务部门和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反复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对公证工作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而公证机关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素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很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指示精神,使公证工作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便民原则
国家公证机关要实行出门办证和巡回办证。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乡、镇试办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的司法办公室或法律服务站,在指导人员调解工作的同时,接待有关公证方面的群众来访,为申办公证提供法律帮助,做好办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公证处要与司法办公室或法律服务站密切联系,经常派出公证员或特邀公证员前去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办理公证。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发展公证工作队伍
1.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速公证人员的配备。国家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新增加的公证人员编制,要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有重点地使用。但是,国家统一下达的编制有限,还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调剂一部分编制来发展公证工作队伍。特别是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特区以及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城市,要把国家公证机关的建设和公证工作队伍的发展,纳入这些城市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2.用公证收费来发展公证工作队伍。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公证收费全部不上缴,留作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用于发展司法业务,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招聘临时工、合同工到公证处做辅助性工作,聘请政法、经济管理部门离休、退休干部作特邀公证员等。这种用公证收费发展公证队伍的做法,可供各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