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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招聘的临时工、合同工经过培训和实际工作锻炼,符合公证人员条件的,在有增编指标时可以择优转为国家公证人员。
  3.发展那些符合条件、热心公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城乡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城市街道调解主任和厂矿企业的调解干部为公证联络员,作为公证机关的辅助力量,宣传公证制度,传递公证信息,介绍公证事项,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回访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协助公证处调解合同纠纷等。
  三、加强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三年内把现有公证员普遍轮训一遍。司法部负责把未参加过培训的市和办理涉外公证的县的公证处主任普训一遍外,拟举办专业训练班,为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港口城市、经济特区培训一批办理涉外经济业务的公证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把对公证员的培训列入司法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积极选派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证工作的年轻公证员到政法院、校、系的干部专修科(班)学习,为重点市(县)公证处培训一批骨干。
  要建立、健全公证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对公证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每个公证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都要作明确规定,通过考德、考能、考勤、考绩,综合检查评定个人的工作情况,从公证收费的提留部分拿出适当比例作为奖金,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每年对公证员全面考核、考试一次,要把考核情况、考试成绩作为晋升公证人员业务职称的依据。
  四、做好经济合同公证后的回访、检查、监督工作和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检查、监督,如在履约中发生纠纷,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公证处可以再予公证。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提起诉讼。对其中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的债权文书,还可以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五、加强公证机关的信息传递和资料的搜集整理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特区以及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司法局,都要有专人负责公证的信息和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汇编有关法规与国际参考资料,及时交流和向上级反映公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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