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严格控制设立公证机构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司发通[199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各地反映,当前,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借改革之名,随意设立新的公证处,严重干扰了公证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现对公证机构的设置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公证法》出台前,原则上不新设公证机构;
二、要依照《
公证暂行条例》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
三、超出《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须先报司法部同意,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