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情况复杂、目的不明、把握不准的调查,要先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弄清其背景,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发现有问题的坚决不予批准,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两办通报” 的明确要求而开展的。国家统计局正在草拟《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办法》,即将发布施行。各地要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涉外社会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已制定了《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和《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样式附后),并正式启用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审批专用章。各地方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调查活动的监控。对于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以及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将审批和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半年向国家统计局报告一次。对于典型的案例要及时报告。
编号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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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机构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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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项目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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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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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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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签 │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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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领导 │ │
│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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