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退伍军人证明书公证的复函
(1995年1月12日 [95]司公函001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沪司公管发字(1994)第36号《关于可否办理退伍军人证明书公证的请示》函及附件收悉。经商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退伍军人证明书》(1989年改为《士兵退出现役证》)是法律规定的有效兵役证件,由国防部统一制发,为退出现役士兵持有。该证件载明了公民依法服现役时间及退出现役后是否服预备役的情况,是公开使用的证明公民依法服现役的经历和退出现役后的兵役状况的专门证件,可以对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