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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的复函
(1995年5月9日 [95]司公函03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厅今年三月六日《关于能否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的请示》(苏司公[1995]第011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借腹生育涉及到法律、医学、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等一系列问题,情况复杂,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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