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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
 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复函
 (1989年5月13日 [89]司公字第41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89)第10号《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请示》函收悉。关于办理经历公证中涉及当事人服兵役、服刑、待业及受过劳动教养等应如何表述问题,经研究认为:
  一、关于服兵役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依法服兵役。”
  二、关于服刑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因犯有××罪,依法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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