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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注意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注意做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公证工作的通知
 (1990年12月8日 [90]司公字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随着国有土地用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改为有偿、有限期使用,沿海开放地区的公证机关配合政府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对于推动用地制度改革,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已经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公证工作都作了规定。
  今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同时规定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望各地注意在当地制定实施办法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公证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办法。按照国发〔1990〕31号《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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