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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回国旅行的外籍华人丢失护照要求我法院出具证明书事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回国旅行的
外籍华人丢失护照要求我法院出具证明书事
(1973年6月16日 [73]领侨字第891号)
关于回国旅行探亲的外籍华人遗失护照要求我法院予以证明的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法院直接出具证明,而可考虑采用如下的办法处理,即首先由本人写一份声明书,说于何时何地遗失何种护照,然后由遗失地点的接待单位,如华侨旅行社或国际旅行社出具证明,证明经调查核实其护照确系遗失。如本人要求法院(或公证处)证明,可由县、市以上人民法院(或公证处)证明旅行社的印章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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