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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台属去台定居办理有关公证证明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台属
去台定居办理有关公证证明事的复函
(1988年3月9日 [88]司公字第2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88年2月3日司公(1988)第3号《请示一涉台公证事》函悉。关于张益金与其子管政国为申请去台湾定居,申办结婚,出生等公证书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公证机关可为在大陆台属办理去定居所需公证证明。办理张益金与其夫管启炳结婚证证明时,只要对于他们在大陆结婚的情况调查属实,即可为其出具公证书,不需管启炳提供在台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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