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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应严肃认真制作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应严肃认真制作的函
 (1990年10月29日 [90]司公字第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几年,我发往台湾使用的一些公证书有字迹不清,书写不工整,手写字与印刷字参杂,繁简字体并用等不严肃现象,在台湾使用引起不好的反映,并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请转告有关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严肃认真,打印、制作公证书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用3号仿宋体和标准简化字。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中,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公证书,应列为不合格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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