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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代办领事认证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各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代办领事认证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 [95]司公函03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湖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
  我司“转发《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的通知”〔(95)司公函013号〕谅悉。为加强涉外公证书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维护我公证书在国外的声誉,经研究决定,凡需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均由公证处迳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由协会设专人审查后代为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领事认证费和协会代办费亦由公证处迳寄协会。
  审查中发现有错误的公证书,协会应及时将公证书发回公证处重新办理或制作;对不应办理或存在疑问的公证事项,协会应与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报公证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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