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进库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仓库管理人员发料时,应先按第一批进库材料计价;第一批进库的材料发完后,再按第二批进库的材料计价,以此类推。
(二)加权平均法。是以材料月初结存数量加上本月各批收入数量加权数计算的平均单价,作为本期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某项材料的 月初结存金额+本月收入金额
=--------------
平均单价 月初结存数量+本月收入数量
选用这种方法平时无法确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只在月末经过计算才能确定。
(三)移动平均法。是以本批收入数量加本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加权数计算的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单价,来确定发出的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批收入前结存金额+本批收入金额
某材料的平均单价=----------------
本批收入前结存数量+本批收入数量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该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数量
选用这种方法,应在每进一批材料时,重新计算一次材料单价,以便可以在发出材料时即可算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后进先出法。是以后进库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材料发出时,先按最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最后一批材料发光后,再按次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最后一批进库的材料发完后,再按再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依次类推。
第九十四条 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反复使用,并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安全网等。
企业周转材料分别按在库周转材料和在用周转材料进行管理。在库周转材料按照库存材料进行管理。
第九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周转材料收、发、领、退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企业施工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报工程年度周转材料需要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同低值易耗品)
企业的物资部门,应根据施工部门提报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拨、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格式同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按物资部门提报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月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九十六条 周转材料一般按计划成本记账。在用周转材料的摊销记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还应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第九十七条 周转材料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每月末进行摊销。周转材料摊销方法有:分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定额摊销法、一次摊销法。
(一)分次摊销法:根据预计的或规定的使用次数,计算每次摊销额。此法适用于价值大、间歇使用的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次 周转材料计划成本×(1-残值率)
=----------------
使用应摊销额 预计使用次数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计算每期的摊销额。此法适用于价值大、连续使用的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 周转材料计划成本×(1-残值率)
=----------------
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
(三)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预算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此法适用于各种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周转材料摊销额=单位工程量耗用周转材料定额×周转材料计划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
(四)一次摊销法:施工过程中所领用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按其计划成本价一次记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时再按其现场回收数量、成色折算回收量冲减工程成本。此法适用于一些损耗率大、残值小和工期在一个年度内的周转材料。
第九十八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施工部门鉴定、估计成色、确定实际损耗,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损坏并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记入工程成本。
企业应根据周转材料的类型、特点,确定合适的摊销方法。同类周转材料摊销方法确定后,不可随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不能使用,物资部门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格式同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单),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
第一百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由物资部门与生产单位一道分析原因和责任,物资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领导批准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销售材料或其他货物的包装物品,可以回收周转使用的,应比照周转材料管理、核算。对应回收周转的包装物品应向购货单位收取押金,并把押金证分割随发货票或账单转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按包装物回收期限和标准返还,经物资部门验收后通知财务部门退还押金。
因购货单位没按期限和标准返还包装物,期末可报经企业领导批准,记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购进有包装的材料或其他货物,应将包装物妥善保管并与销货方转来的押金证核对。物资部门应按销货方要求的回收期限和标准,退还包装物,并要求销货方退还押金。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或内部核算单位租入的周转材料在租赁期内,应比照企业自有周转材料管理。其按合同支付的租赁周转材料租费,记入工程成本。
第一百零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价值较低、容易损坏、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用具物品。如企业自用的家具、器具、工人使用的工具等。
低值易耗品分为库存低值易耗品和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低值易耗品一般按计划成本法记账,在发出和领用时按照《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规定采用“一次摊销法”,将其计划成本及应分摊的料差一次记入工程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的行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卡片进行实物管理。企业各部门及职工个人需领用低值易耗品,应经过行管部门、物资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同意,纳入月(年)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领用时,领用人(或保管人)应填制“低值易耗品领(发)料单”,经行管或物资部门签批方可领用。行管和物资部门根据“低值易耗品领(发)料单”登记台账和在用明细卡片并送交财务部门记账。根据企业的自定标准,有些在用低值易耗品还需领用人(或保管人)在明细卡片上签认。财会部门应于月末根据在用低值易耗品动态编制“在用低值易耗品分类动态表”,以掌握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金额。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如下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一)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行管、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再交行管、物资、财务部门注销。
(二)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保管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注销(赔偿)单”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行管和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领导人批准办理。
属使用或保管人责任的,一般由过失人赔偿,赔偿应按成色及情节轻重确定。
(三)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行管和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一百零七条 设备,是指企业购入的作为劳动对象、构成建筑产品的各类设备。
设备一般按实际成本法记账。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和安装费用或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构成已完分部工程或者单项工程的价值。
企业受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委托购入的设备,应将所购设备的买价及运费等,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未完施工,是指已经投料施工但尚未完成施工过程,正在建造的工程或已完成施工过程,计算期末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向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未完施工应按实际成本记账。未完施工实际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施工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于月(季)末对未完施工进行实地盘点,由施工、物资、计划、财务等部门协同划清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确定未完工程数量,编制未完施工盘点清单,送交财务部门,作为计算未完施工成本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未完施工成本一般按下列方法计算:
本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期初未完施工期末未完
期末未完施工成本=--------------×施工折合已完工程量
本期已完工程量
+期末未完施工折合已完工程量
计算期末,已完工程成本与未完施工成本较难划清时,也可采用按预算单价计算未完施工成本。公式如下:
期末未完施工成本=未完施工折合成已完工程量×预算单价
期末已完成施工过程,但因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的原因,暂未结算的未完施工成本,应取得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认可手续。
企业不准随意计算未完施工成本,调节已完工程成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产品,是指尚未完成生产过程还需加工的各类工业半成品;产成品,是指已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类工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