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成品(商品)出入库单应由销售部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填写,仓库应根据发票“提货联”发货,因品种、规格、质量有问题而发生的退货,应由授权的专人审批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对退回的产成品(商品)的成本应与销售收入同步冲销,保证计算口经相配比。
(五)建立销货开票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的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出产品、同时将发票等有关凭证转财务部门。如产品由销售企业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
(六)建立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查对,及时清欠;对延期支付销货款的应及时指定专人催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应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后及时列销。对损失金额较大的要报上级审批。
(七)建立销售管理的自我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及其核算,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及有关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管理不善而形成损失。
(八)建立对赊销对象信任程度的调查与分析制度。
1.赊销对象如是企业(或单位)应考察其财务状况,确认其必须具备短期偿债能力。赊销对象如是集体或个体经营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要有能够用于抵押赔偿的财产。对于难以考察其信用程度的单位或用户,则应取得可靠的信誉担保(如保险公司,信誉好的企业或单位等)。
2.赊销必须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规定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期限、每次付款的数额,违约责任等,并严格执行。
3.企业对赊销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产品(商品)赊销的范围、审批权限、收款业务的责任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对合同履约率要定期分析。以免造成坏账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企业应组织好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的上缴工作。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办理工程款结算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收取的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凡应按规定下拨的要及时下拨,以保证基层单位正常生产需要。其余除按规定留用外,一律应当及时通过银行或现金予以上缴,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用于搞计划外的各种购置或消费支出。应建立收入款(货币资金)上交控制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将收入款上交完成情况做为衡量所属单位、部门绩效的主要指标纳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企业还应随时分析收入款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原因,每季(月)对上交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分析,及时纠正截留挪用收入款的行为,消除无法足额上交款项表象下存在的潜在亏损和不合理占用。
第二百八十四条 企业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应避免多头开户。以便集中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百八十五条 企业应注意划清工程结算收入和预收工程款,备料款的界限;划清自行完成与非自行完成工作量所取得收入的界限;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收入,并按实现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百八十六条 企业应在总会计师领导下,组织计划、预算、施工、物资、机械、财务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好财务收支计划。
财务收支计划应按年、季(月)定期编制。在条件成熟和工作需要时,也可编制滚动财务收支计划。收入计划主要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的产值指标填制,同时考虑其他各项收入。根据财务收入计划安排财务支出计划,确定企业财务目标。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财务收支计划绘制企业保本点,分析量、本、利之间相互关系,从分析中寻找矛盾,制定相应措施,修改财务目标。财务收支计划确定以后,要落实到各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监控运行情况,发现偏差较大时要分析原因,做必要修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经营收入的预测工作。工程结算收入的预测可依据对已到手的工作量,本企业的施工生产能力,招揽施工任务的目标,预计可能所取得的施工产值等要素的分析并参考本企业历年完成施工生产水平制订生产能力计划或目标计划。财务部门据此做出工程结算预计收入计划。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经济合同是取得经营收入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合同法,是企业取得合理收入的保障。工程承包合同,应坚持对等有偿的原则,按合同规范化的要求起草和签订。要注意合同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真实性、合同的可行性。对工程造价、工期和工程质量、有关定额、取费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其合同都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及时核对双方账目,清理债权债务。保证企业及时取得合法收入。
第二百九十条 企业应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争取有足够的生产任务;应组织好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对拟承包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和论证;应认真组织对外承包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确保本企业合理收入足额收取。
第十五章 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百九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一般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还应包括百含工资包干节余或超支额。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百含工资包干超支或结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百九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联合承包节余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分成利润+临管运输利润-期间费用
工程结算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包括国外工程和国内外资工程)已向工程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而形成的利润。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价款收入-工程实际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机械厂、机修厂、混凝土构件厂、门窗厂等)销售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制造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净收入=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材料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销售材料所实现的利润。
其他销售利润,指除上述各种销售利润以外的其他销售利润。如企业内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向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单位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指企业承包(或分包)国外工程,国内外资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多种经营利润,指施工企业为了拓宽业务,增加效益,举办一些与工程施工无直接联系的其他行业的经营业务,如:饮食服务、服装加工、商品流通等业务,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指企业对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出租施工机具、生产设备的租金收入减租赁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指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减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税金后的差额。
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从节省投资中分得的收入。
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承包的生产性工程项目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生产单位提前投产,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以提前投产利润中分得的收入。
临管运输利润,指企业对非营业铁路在临管期间取得的运输收入,减临管运输成本、临管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百含”工资包干结余或超支额,“百含”工资包干结余额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铁路施工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结余数,“百含”工资超支额指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超支数。按规定,本年“百含”工资的结余额应从本年营业利润中转出,作为负债;本年“百含”工资的超支额应用以前年度“百含”工资结余弥补,增加当年营业利润。
第二百九十三条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购买股票分得的股利(现金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四条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益、收回调入职工欠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及滞纳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等。
第二百九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处理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非常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疾人、修道路、搞绿化等)、救济性(救灾、扶贫等)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编外人员生活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待业青年参军优抚费,疗养院经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审批手续按第七章第127条规定执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由工程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停工损失由工程局、铁路局的工程处审批;其他各项营业外支出由各级的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百九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以前弥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不足的,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内仍未弥补完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