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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九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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