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讲的“国家各项扶贫的优惠措施,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作
为扶持的重点”精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应向这些地区倾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奖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效益的农林牧开发项目,应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奖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对季节性强的农、林、牧生产项目,当年贷款资金要在年初春耕前到县。
(五)省、自治区应下放给贫困县的农、林、牧场及其他工业企业,都要下放。不宜下放的企业,其产品和利润应有相应比例留给地方,企业职工应主要从当地招收。对此,有关各省、区应制定出具体办法,切实予以解决。
(六)要切实落实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地处边境的优势,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以货易货,互通有无,繁荣市场,发展经济。
二、需要解决的几个特殊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打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目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特殊政策问题:
(一)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在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指导下,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大力发展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兴办适宜于在这些地区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继续给予扶持帮助,以促进其开发当地资源。若根据当地的特点和优势,确有必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某些补充时,可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切实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党中央、国务院早在一九八四年《关于
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里指出,贫困地区要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几年来未得到完全落实。建议重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项政策,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国有矿山和国营农、林、牧场计划内产品、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合同订购粮食、棉花外,要坚持放开其他各种农、林、牧、矿等产品销售;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粮食,可以一九八八年未实际完成的定购数为基数,一定四年不变,超基数的产品放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