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第九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需出售时,应售给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国营商业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工作的人员携带进境的物品,也按本规定办理,但不得托带物品进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附: 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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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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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 │
│ 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含二百元)以│ 限合理数量 │
│ 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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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 │ 400支 │
│ 或雪茄 │ 100支 │
│ 或烟丝 │ 500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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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2瓶(每瓶限0.7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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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像机、│ 出国人员:在外每满六个月(180│
│ 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音机、摩托│天)任选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年 │
│ 车和价值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千│ 经援和承包劳务人员:每满六个月(│
│ 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180天)任选一件免税 │
│ │ 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出国人员:每公历│
│ │年内首次进境任选一件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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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电子琴、普通照像机、打字机和│ 出国人员:在外每满六个月(180│
│ 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天)任选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年 │
│ 含五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经援和承包劳务人员:每满六个月(│
│ │180天)任选一件免税 │
│ │ 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出国人员:每公历│
│ │年内首次进境任选一件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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