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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89)

 第八条 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第九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需出售时,应售给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国营商业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工作的人员携带进境的物品,也按本规定办理,但不得托带物品进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附:         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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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
│一、食品、衣料、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                  │
│  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含二百元)以│       限合理数量      │
│  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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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              │        400支      │
│  或雪茄             │        100支      │
│  或烟丝             │        500支      │
├──────────────────┼──────────────────┤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2瓶(每瓶限0.75升)    │
├──────────────────┼──────────────────┤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像机、│  出国人员:在外每满六个月(180│
│  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音机、摩托│天)任选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年 │
│  车和价值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千│  经援和承包劳务人员:每满六个月(│
│  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180天)任选一件免税       │
│                  │  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出国人员:每公历│
│                  │年内首次进境任选一件征税      │
├──────────────────┼──────────────────┤
│五、普通电子琴、普通照像机、打字机和│  出国人员:在外每满六个月(180│
│  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天)任选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年 │
│  含五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经援和承包劳务人员:每满六个月(│
│                  │180天)任选一件免税       │
│                  │  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出国人员:每公历│
│                  │年内首次进境任选一件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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