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
 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难制度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民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