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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编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开发建设进度上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按项目按进度拨(借)款。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项目的拨(借)款,根据农业发展基金“先收后支”原则,结合当地开发工作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耕地点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收交情况分期进行。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县分项目的拨(借)款,照此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拨到县以下单位的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地(市)、县级土地开发办公室对子项目的拨(借)款,要有20%左右的工程承包费,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报帐拨(借)款”办法。实行这个办法的,可以先拨(借)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商定。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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