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人民生产关系密切的必需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品种及范围,并指定商业批发公司经营;
(四)某些特殊性商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中西药品、危险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批发公司经营;
(五)生产企业开办的商业批发公司,只准经营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自销的自产产品,一律不得从事与自产产品无关的批发业务;
(六)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本条(一)、(二)、(三)、(四)项商品的批发业务;少数具备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允许经营某些放开商品的批发业务,具体品种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五、下列商业批发公司,坚决予以撤、并: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
三条执行;
(二)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超出上述第四条经营范围的,限期调整;无法调整的,予以撤销;
(四)投机倒把、买空卖空、高价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违法法经营,扰乱市场,社会影响很坏的,一委予以撤销;
(五)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附:
国家计划商品目录(36种)
粮食 食油 棉花 棉短绒 黄红麻
边销茶 绵羊毛 牛皮 生猪 麝香
甘草 杜仲 厚朴 食盐 食糖
名酒 卷烟 烟叶 棉布 涤棉布
中长纤维布 呢绒 胶鞋 洗衣粉 普通灯泡
铁锅 元钉 铁丝 化肥 农药
农膜 汽油 煤油 柴油 润滑油
市场用煤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贯彻《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