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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都必须严格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的规定,坚决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八年以来新成立的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清理整顿后,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按照经贸部规定的设置外贸企业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一)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它银行结汇,严重逃汇的;
  (二)与境外商人勾结,协助其在内地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或办理出口业务,协助其逃汇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
  (四)无对外经营条件或缺乏外销渠道,而主要委托其它公司出口的;
  (五)地方外贸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各地方所属综合外贸公司设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二、三级公司。
 三、经严格清理整顿后,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除经贸部以外,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可根据需要保留一家,个别部门确埯按产品专业设置的,由经贸部另行审定,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综合外贸公司只保留一至二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三)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只保留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的一至二家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一九八七年处底以前设立的除外)。
  (四)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只保留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五)取消县(含县级市,下同)所属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设立的除外)。个别具备条件的,只经营有出口发展前途的本县特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确需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须报经贸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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