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属经营对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贸易的外贸公司,允许保留一至二家 ,其它的一律撤销 、合并或取消其易货贸易权。
(七)经国务院批准开设口岸的边境毗邻县所属经营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的公司,允许保留一家,如口岸县不具备条件,可在口岸上属州(或地区、市)保留一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经营权。
四、未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律撤销。对已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含与苏联、东欧等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及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或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地方、各部门按照经贸部制定的组建这类公司应具备的七项条件,严格清理整顿后,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五、要重新核定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及直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按批准的范围经营,并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其它外贸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如有违反,将其出口收汇全部没收,上缴中央,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外贸企业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的业务范围。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按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本系统产品或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综合外贸公司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综合外贸公司和保留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区所属外贸公司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公司,只允许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经营第二、三类商品的各类外贸企业,都要承担中央或地方的出口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的进口业务,按照经贸部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方、各部门经过这次清理整顿以后保留的对外经贸公司及其经营范围,报经贸部审批;广东、福建两省审批成立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后的撤销,合并方案,也要报经贸部审批。审定保留的对外经贸公司,凭经贸部颁发的审定证书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南省及各经济特区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 ,由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经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