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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如发现有一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经贸部有权撤销,或取消其对外经营权,或调整其经营范围。
 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的决定,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和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统一归口同经贸部及各级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政策,从行业或业务上进行领导和管理。
 八、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以后,各地方技术比较密集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紧密型企业集团自营本企业产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由各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经贸部备案;如发现已批准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条件的,经贸部有权否决。全国性和跨省的企业集团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要报经贸部审批。

         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对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物资公司(包括经营部、经理部、门市部、供应站和中心等)进行彻底清理整顿。重点是撤并一批不符合开办条件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公司,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中公司过多过滥、经营混乱的问题。
 二、下列物资公司应予撤销: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开办的各类物资公司;
  (二)实际注册资金 、从业人员 、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物资公司;
  (三)靠钻价格“双轨制”的空子,从事非法倒买倒卖活动牟取利润的物资公司;
  (四)各类物资公司与不具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建立的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联营公司;
  (五)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将物资供销机构移交物资部门管理的生产主管部门,重复建立的物资公司。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物资供销机构不移交物资部门管理的生产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能设一个物资供销机构,生产企业的供销机构要从严掌握,不要层层设置。
 四、集体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必须从严掌握,未经物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准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自产自销产品外,不准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准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各级供销社经营有关重要工业生产资料,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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