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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失效]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六级,负责于一九九○年九月底以前,将普查数字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公报。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表和各种汇总表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印发。少数民族地区印制表格和填写说明,应当加印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第二十三条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手工汇总后,先由普查员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中圈填项和数字项进行逐项编码。再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于一九九○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对编码应当全面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质量抽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成册。死亡人口登记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订成册。数据录入结束后,全部人口普查资料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人口普查表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香港、澳门地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澳门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人口普查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工作分以下三步进行:
  (一)提前抽样汇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提前进行汇总。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底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
  (二)全面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底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底以前,将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报国务院,经审批后公布。
  (三)建立人口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普查汇总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印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价和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报告书,分别报送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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