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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
 八九年十一月四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中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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