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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26日 水利部水财[199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投资来源管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借款两大部分。基本建设拨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其他拨款和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它投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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