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按项目核算。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计划,在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内支用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外资项目的贷款总承诺额,应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各年度利用外资数额应按所签订的国外借款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分年用款数额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行总行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
第十三条 有多种投资来源的项目和有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投资的项目,其投资的拨付除坚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各项匹配资金或指标来源已落实的原则。年末,如本年应匹配的投资未达到应匹配的额度,则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应补助的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按下拨方式,分别采用限额管理或资金管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建设拨款年终必须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实行指标管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下达借款指标,建设单位接到指标后依据有关文件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据以使用资金,年终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对帐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来源要合法,资金要落实,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筹资金必须贯彻专户储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水利基本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投物)的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应设立备查帐进行核算;对未列入概算的应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并应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为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取得需要的资金以及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借、还款的依据,企业反映建设资金的构成,使用方向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财务计划是指导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基本建设概(预)算、经济合同、上年结余(储备)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外收支等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变更调整时,年度财务计划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由计划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计划表格反映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内部资金动员和实际需要投资的情况;文字说明着重反映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主导思想、基本依据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两部分必须全面,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