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主要表格有以下几种,
(1)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总表;
(2)基本建设拨款计划表;
(3)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表;
(4)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计划表;
(5)基本建设贷款还款计划表;
(6)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还款计划表;
(7)基本建设收入计划表;
(8)基本建设支出计划表。
第二十三条 财务计划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准确、及时编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前,必须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查。经批准的财务计划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投资用款的拨付和下达。
第四章 储备及结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资金是为下年度基本建设而必须储备的资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投资以前年度结余和储备借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储备资金必须坚持既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不造成积压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概 (预)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设计文件中所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定货时间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先后顺序和工程进度相适应,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材料应与当年计划投资内设备和材料分列。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必须经过财会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对计划外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和材料的收、发、领、退及保管制度,不准以购作耗,以领代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库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积压的设备和材料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的设备和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处理。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
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帐面与库存相符。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人员兼管。库存的现金必须控制在经办建设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
第三十条 结算资金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加工、定货、预收、预付等业务活动方面发生的债权、债务,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往来款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的要求,是否遵守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