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按承发包形式、施工单位流动资金供应方式和施工特点,分别采用下列办法:
(1)竣工一次结算:施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若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但分段结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值的90%~95%,其余部分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结算。
(2)定期结算: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部分备料款的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在月初(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预付工程价款,月终按实际完成量的90%~95%结算,并扣回月初(中)预付的工程价款,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包工不包料的建设项目,不实行预付,月终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结算,但应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算。
(3)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对工期较短且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但分次预付应与工程进度大体一致,分次预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投资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清。
(4)实行招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待工程完成到30%~6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扣完。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由建设单位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的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以内,随着工程的进展,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和扣回的时间、次数,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工程竣工时应全部扣清。施工单位在收到备料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第三十三条 设备和材料价款的结算,必须坚持货、款两清的原则,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算)和船舶,可以在生产厂家投料生产后,根据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但应保留10%的设备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货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再结清。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避免出现坏帐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自用的各种房屋、设备、工具、仪器等,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