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投资包干协议(合同)一经签订,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协议(合同)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已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财务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第五十九条 实现的投资包干结余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1984]2008号《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投资包干结余除归还贷款、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外,建设单位留用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各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使用,其余部分可用作新技术开发基金、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以及其他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条 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应按建设总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印发的《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如实核算,严格管理。基本建设收入的分配坚持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兼顾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凡使用国家财政、银行、债券等各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所实现的基建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基建副产品收入,实行三、五、二分成。即:百分之三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五十由建设留用,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
二、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国内一般项目实行七、二、一分成。即:百分之七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二十由建设单位留用,百分之十上交主管部门;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实行九、一分成,即百分之九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十由建设单位留用;引进部分国外设备与国内设备配套建设的项目,按设备投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分配比例。
三、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转存款所得到的利息收入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如有结余,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
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其所形成的基本建设收入,按各种资金来源所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配然后按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