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利益并按规定比例予以分配。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留用部分,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转作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建设单位的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消除设备缺陷、隐患和配套以及遗留扫尾工程,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上交主管部门的基建收入,主要用于新技术开发,优质工程奖励以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有专职建设机构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和留用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分成收入。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撤消,未用完的专用基金应移交生产单位作为流动资金或用于还款。
  第六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提留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必须贯彻“统一计划、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分清渠道、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对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计划管理,由财务部门归口统筹安排,各项使用计划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专门会议研究审定后,财务部门才能支付款项。
  第六十八条 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基金;有偿调出固定资产价款收入;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更新改造基金主要用于: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和更新;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的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自制以及零星土建等。建设单位每年都必须编制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计划,做到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六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来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计提的大修理费用。主要用于机械设备和房屋的大修工程,不得将大修理基金挪作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开支,并应在使用前编制大修理支用计划。
  第七十条 生产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的分成。
  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工程投资不足;改善工程的管理设施;工程维修、改建;设备更新、新技术开发以及水利工程有关的绿化、美化环境等项支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上述用途严格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一条 企业基金主要来源于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按财政部[1987]财基字第887号《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规定提取的基金和实行“拨改贷”建设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建设期内,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借款利息结余,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基建收入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