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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失效]

  第六条 本条例是在新时期军队建设方面的一项法律性措施,各级组织和全体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章 干部的来源和培养

  第七条 军队干部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服现役满二年以上的优秀战士;
  (二)选调战士和招收地方中学毕业生入陆、海、空军军事学校和专业技术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三)按照计划接收地方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和从部队选送入地方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的战士;
  (四)个别吸收的地方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战时军队干部来源,除第七条所列各款外,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完成战斗任务或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优秀战士;
  (二)征召预备役干部和适合服现役的地方干部;
  (三)各种训练班(队)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干部职务的人员。
  第九条 从战士中选拔干部,必须坚持提拔干部的条件,切实保证质量。要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党委审查,团党委决定。
  从地方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个别吸收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条件严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机关参谋、干事要从经过基层锻炼、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排长以上干部中选调。
  第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的培养:
  (一)努力办好各级各类院校。院校要切实完成训练、选拔、推荐干部的任务,起到“集体干部部”的作用。配好院校领导班子,选调优秀干部办校;选政治思想好、有专长的干部当教员,建立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教员队伍;严格按照入学条件,选调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干部、战士入学深造。
  (二)组织好干部的在职学习。要采取各种办法学军事、学政治、学业务技术、学科学文化知识。坚持干部下连当兵、代职、蹲点和交流的制度,军以上干部要在全军范围内交流。领导干部要言传身教,重视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搞好传帮带。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选调干部、战士入地方院校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工厂和农村参观、学习,增长工农业生产和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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