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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失效]

  科学技术干部职务名称,主要有:
  科研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教学人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军医、副主任军医、主治军医、军医。
  科学技术干部职称的确定与提升,要从政治思想、学识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衡量。对于特别优秀、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越级提升。
  上述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物质待遇,参照地方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作战部队各级军政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
  排长:二十七岁
  连长:三十岁;政治指导员:三十二岁
  营长、政治教导员:三十四岁
  团长、政治委员:三十九岁
  师长、政治委员:四十五岁
  军长、政治委员:五十五岁
  (二)海军:
  五级艇长:二十九岁
  四级舰艇长:三十二岁;
  政治指导员:三十四岁
  三级舰艇长、政治委员:三十六岁
  二级舰艇长、政治委员:四十岁
  舰艇支队长、政治委员:四十七岁
  基地司令员、政治委员:五十七岁
  陆地部队、航空兵部队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兵团以上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副职干部不超过同级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战部队司务长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可比排长延长三岁。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一)、(二)款规定的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海边防守备部队、警卫部队的干部,可延长三岁;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的干部,兵团级单位及其以上机关的干部,院校干部,飞行人员,科研、专业、技术干部可适当延长;有特殊专长的技术干部可不受服现役最高年龄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服现役的期限,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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