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五章 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 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