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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发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月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利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特制定森林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的植物和动物。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将森林划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国防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五)特种用途林:以保护环境、科学实验等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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