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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失效]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及初评组的报告,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核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加建设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总和的20%)由国家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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