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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失效]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四亿标立方米至六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六亿标立方米至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亿标立方米至十五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五亿标立方米至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2.5%。
 第四条 原油和天然所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
 第五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第六条 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檄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的滞纳金。
 第九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的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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