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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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