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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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