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6.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备案”的含义是指,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企业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7.“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与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含县)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向县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8.“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即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标准。
  9.“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内部适用”是指标准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如果该标准作为交货依据,该标准必须备案。同时该标准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本条是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