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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需要改装后才能安装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
  六、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入帐。
  七、盘盈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九、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仓库;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租出固定资产;
  5.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3.租(借)入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联营投出的固定资产;
  6.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二、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每月计算当月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值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方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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