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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商品进价成本指企业购进商品(包括原材料)的原始进价。
 第二十九条 商品流通费是企业在组织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开支范围如下:
  一、运杂费。指购进商品和饮食、服务业购进原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装卸搬运费、转运站码头的保管费、养路费。
  二、保管费。指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费用,包括倒库、晾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仓房租赁、委托保管费等费用,以及商品畜禽的饲料费。
  三、挑选整理费。指商品在挑造、整修、分类、分等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商品检验、化验、修理等材料、工具消耗费用等。
  四、包装费。指包装或改变包装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包装材料费、运杂费、修补费和租用费等。
  五、商品损耗。指商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定额内的商品损失和经批准核销的非自然灾害;非责任事故造成的超定额损耗。因挑选整理发生的损耗,直接变更商品数量和单价,不作损耗处理。
  企业商品损耗定额和审批超定额损耗损失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六、手续费。指委托其他单位代购、代销所支付的手续费。
  七、广告费。指为扩大商品购销业务而支付的广告费。
  八、利息。指支付给银行和信用社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冲抵借款的利息支出。
  九、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十、工资、津贴、奖金。指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工资、津贴、奖金。
  十一、职工福利费。按列入商品流通费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列入流通费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
  十二、工会经费。成立工会的企业按列入商品流通费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可按每人每月一元的标准列支文化娱乐费。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在列入商品流通费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按实列支。
  十四、折旧费。指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五、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的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十六、租赁费。指按国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应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用。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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